主營:高低溫沖擊箱、冷熱沖擊試驗箱、兩箱冷熱沖擊箱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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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可靠性評審要求
8.1 基本要求
8.1.1 建立工藝評審制度
承制單位應根據產品研制程序和管理級別對工藝設計建立分級、分階段的工藝評審制度。
8.1.2 評審時機
承制單位應在產品研制過程各工藝設計付諸實施之前,組織非直接進行本項目工藝設計的有關專業人員對工藝設計的正確性、先進性、可靠性、經濟性、可行性、可檢驗性進行分析、審查和評議。
8.1.3 設置評審點
承制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評審點,并列入計劃的網絡圖之中。未按規定進行工藝評審或評審未通過的,工作不得轉入下一階段。
在一般情況下,工藝評審是在一個階段即將完成,將轉入下一階段工作之前進行。生產定型階段的工藝評審應增加首件鑒定內容。
8.1.4 評審依據
工藝評審的依據是:產品設計資料(設計圖樣、技術文件等),研制任務書和合同,有關條例、標準、規范,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文件等。
工藝可靠性評審的依據,主要是產品可靠性設計和工藝設計資料、本指南有關章節的有關要求。
8.2 工藝評審的主要內容
工藝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工藝總方案、工藝說明書等指令性文件;
關鍵件、重要件、關鍵工序的工藝文件;
特種工藝文件;
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包括計算機輔助制造技術)、新設備、批量生產的工序能力;
工藝可靠性等。
8.2.1 工藝總方案、生產說明書等指令性工藝文件的評審
8.2.1.1 對產品特點、結構、精度要求的工藝分析及說明;
8.2.1.2 工藝總方案、生產說明書、工藝文件等指令性文件的完整、正確、統一、協調;
8.2.1.3 工藝方案及工藝文件的正確性、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和可檢驗性;
8.2.1.4 工藝分工和工藝路線的確定及其合理性;
8.2.1.5 滿足產品設計要求和保證制造質量的分析;
8.2.1.6 關鍵工藝項目及工藝薄弱環節的技術措施和計劃;
8.2.1.7 工藝裝備、試驗設備、檢測儀器選擇的正確性、合理性及專用工藝裝備系數的確定;
8.2.1.8 工藝(文件、要素、裝備、術語、符號等)標準化程度;
8.2.1.9 材料消耗定額確定及控制的原則;
8.2.1.10 工藝研制周期的確定和費用分配的原則。
8.2.2 關鍵件、重要件、關鍵工序工藝文件的評審
8.2.2.1 關鍵工序確定的正確性,關鍵工序目錄及關鍵工序的工藝規程的完整性;
8.2.2.2 關鍵件、重要件、關鍵工序的工藝規程應有的明顯標記,工序控制點設置的準確性;
8.2.2.3 關鍵工序的工藝方法、檢測要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8.2.2.4 分析形成關鍵特性、重要特性的工序能力和質量保證的狀況;
8.2.2.5 關鍵工序的技術攻關措施;
8.2.2.6 關鍵工序的控制應符合GJB 467第5章的要求。
8.2.3 特種工藝文件的評審
8.2.3.1 采取特種工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8.2.3.2 特種工藝說明書的正確性及其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工藝控制要求的合理性;
8.2.3.3 特種工藝工序的控制應符合GJB 467第6章的要求;
8.2.3.4 特種工藝試驗和檢測的項目、要求及方法;
8.2.3.5 特種工藝試驗、鑒定的原始記錄;
8.2.3.6 特種工藝操作規程符合特種工藝說明書的情況;
8.2.3.7 特種工藝技術攻關措施的可實施性;
8.2.3.8 對特種工藝操作、檢驗人員的要求。
8.2.4 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評審
1采用新工藝、新技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應用新材料的工藝性,選用新設備的適用性;
8.2.4.2 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應具有鑒定或合格證明文件;
8.2.4.3 采用前,經過檢測、試驗、驗證,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和有關原始記錄;
8.2.4.4 采用計劃及實施措施和質量控制要求;
8.2.4.5 對操作檢驗人員的要求。
8.3 工藝可靠性評審的評價要點
8.3.1 工藝可靠性評價要點
8.3.1.1 在有關設計規范或工藝總方案中是否分析了工藝可靠性的薄弱環節,并提出了工藝可靠性設計要求或應采取的措施。
8.3.1.2 在有關試驗大綱(或方案)中,是否考慮到或兼顧到對工藝可靠性的考核要求。
8.3.1.3 是否分析提出了對關鍵件、重要件、關鍵工藝(工序)、特種工藝的工序控制要求,并制定了完整的工藝(工序)控制文件,該文件是否可行。
8.3.1.4 對機械連接體、緊固件(螺釘、螺栓、彈簧、螺母等)的連接強度,承受震動、沖擊應力的能力,連接可靠性及連接組裝工藝等是否滿足有關規定,是否滿足使用要求等。
8.3.1.5 選用的印制板是否合理、可靠,基板的電氣性能(電擊穿強度、絕緣性能等)和機械工藝性(銅箔抗剝強度、可焊性等)是否滿足要求。
8.3.1.6 印制電路板板面走線及元器件布局、機箱電氣器件布局等是否合理、,是否滿足規定的要求,是否滿足電磁兼容性、抗振動沖擊應力及有利于散熱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安裝、調試及維修。
8.3.1.7 對元器件、導線和連接器等是否規定了恰當的預處理要求。
8.3.1.8 電氣互連類型、形式和方法的選擇是否恰當合理,是否有利于減少互連故障和提高連接的可靠性,是否滿足使用環境要求。
8.3.1.9 焊料和助焊劑的選用是否恰當合理,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是否滿足使用要求。對焊料和助焊劑的選用評審的主要原則是:
8.3.1.9.1 焊料的熔點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是否對元器件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是否具有優良的可焊性,是否與所焊材料有足夠的結合和較好的表面張力及良好的浸潤性、漫流性,是否具有低電阻率、高機械強度、良好的化學特性和穩定性。
8.3.1.9.2 助焊劑熔點與焊料的匹配性,是否具有在焊接溫度下不分解、去除氧化物能力強、漫流性好、不吸潮、不電離、不腐蝕金屬、不溶于水、不產生有害氣體等特性。
8.3.1.9.3 各種焊接工藝參數(如烙鐵焊的焊接溫度、焊接時間,波峰焊的錫鍋、印制板焊接速度、吃錫深度、傾斜角度等)是否規定得合理恰當。
8.3.1.9.4 是否規定了焊接后的合理測試方法和試驗考核要求。
8.3.2 工藝可靠性評審的詳細要求
工藝可靠性評審的詳細(或具體)要求,參見本指南第4、5、6、7、9等章的有關要求。
8.4 給以評審的組織機構及管理
8.4.1 評審計劃
工藝評審計劃應納入產品科研試制計劃或生產技術準備計劃之中,并加以考核。
8.4.2 廠(所)級工藝評審
廠(所)級的工藝評審(一級評審),由承制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由相應的技術管理職能部門(如總工程師辦公室)組織實施。
8.4.3 處(室)級評審(二級評審),由承制單位負責該項工藝任務的部門具體組織實施,邀請廠(所)內的有關同行專家或代表參加。
8.4.4 評審組的組成
8.4.4.1 工藝評審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成員若干人。
8.4.4.2 評審組組長由有關技術負責人或專家擔任。
8.4.4.3 評審組的成員
有關技術負責人;
同行專家或有關工藝人員;
產品設計、標準化、質量、可靠性、質檢、計劃、生產、財務等部門的代表;
有經驗的現場人員;
使用方代表;
邀請的外單位代表(必要時)。
8.4.5 評審組的職責
8.4.5.1 接受評審任務。
8.4.5.2 制定并實施評審工作計劃,向評審適當分工。
8.4.5.3 安排評審日程、召開評審會議。
8.4.5.4 按照本章的可靠性評審要求進行審查、評議。
8.4.5.5 總結評審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寫出工藝評審報告。
8.5 評審程序
評審可按評審準備、評審實施、追蹤管理三個階段進行。
8.5.1 評審準備
8.5.1.1 申請工藝評審的單位應寫出“工藝設計報告”,其內容應有根據、有分析、有驗證。總結中應包含對工藝可靠性設計內容和措施的總結和說明。
8.5.1.2 由工藝項目負責人(工藝主管)提前15天提出“工藝評審申請報告”(見附錄A)。
8.5.1.3 申請報告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由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評審組,并報技術負責人審定。
8.5.1.4 工藝項目負責人提前向評審組提供評審依據和工藝設計的有關資料和文件。
8.5.1.5 評審組根據產品特點提出評審要求,列出評審計劃、進行分工,制定“工藝評審檢查項目清單”(見附錄B)。
8.5.1.6 評審組成員按照評審工作計劃、檢查項目清單分工進行預審和準備意見。對預審中發現的問題及意見或建議,應記錄在“預審記錄表”中(見附錄C)。
8.5.2 評審實施
8.5.2.1 工藝項目負責人在評審時介紹“工藝設計報告”,并對有關工藝資料進行說明。
8.5.2.2 評審組成員根據本章第8.2、8.3條的要求進行工藝評審。
8.5.2.3 評審組成員對工藝設計的缺陷、存在的工藝問題提出質詢和改進建議,由工藝設計人員進行答疑。應將各種意見詳細記錄在“評審會議記錄”中(見附錄D)。評審中發生的不同意見,若經充分討論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保留不同意見,立案存檔。
8.5.2.4 評審組組長在集中評審意見的基礎上,總結評審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寫出評語和結論,提出“工藝評審報告”(見附錄E)。在工藝評審報告中應對工藝可靠性的設計情況和所采取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給出明確的評審結論,并根據情況提出應采取的措施或改進工藝可靠性的建議。
8.5.2.5 由負責組織工藝評審的技術管理職能部門或指定專人,將工藝評審中所形成的文件、資料和報告整理歸檔。
8.5.3 追蹤管理要求
8.5.3.1 對評審中提出的問題、意見或建議,需要改進和完善的,應在評審會上明確實施單位和解決的期限(見附錄F),同時確定監督檢查部門和檢查日期,直至滿足要求。為使遺留問題的處理真正落到實處,應將有關問題的處理解決,納入到承制單位的科研生產計劃中加以管理考核。
8.5.3.2 承制單位的工藝部門應認真分析“工藝評審報告”中提出的主要問題及改進建議,制定措施、完善工藝設計,并按技術責任制的規定,經技術負責人審批后組織實施。措施完成以后,形成專題性報告或“評審遺留問題處理報告”,并報組織評審的技術管理職能部門和技術負責人,同時歸入相應的工藝評審檔案中。
8.5.3.3 工藝項目負責人對評審意見如不予采納時,應闡明理由,經技術負責人審批,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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